土地的征收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0:04:28 205 人看过

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征收手续分为前后连接的两个部分,即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和土地征收实施手续。(一)征地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部门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批后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步报告。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二)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一)发布机构: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制定基础:土地登记资料、现场测量结果、核对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町).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配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应由征地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期限交付。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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