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3:55 73 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1、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各级法院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2、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各级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要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3、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4、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5、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6、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7、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并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8、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各级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9、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依职权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可执行条件,依照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的途径。

10、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11、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中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12、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在办理重大信访、长期信访和矛盾比较突出的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尽可能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阐述理由,从而分清是非,解决问题。

二、实行执行三告知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前告知。执行案件在立案时起就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电话及执行不能的后果等。

(二)执行中的告知和公开听证。对于重大执行案件,必须举行听证。凡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委托评估、拍卖的程序、案件的中止、终结及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请听证。对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依法审查,及时答复。

(三)执行后的告知。如果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执结的,一律由承办人逐案向申请人全面告知执行情况和结果,并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想法和意见。在下达终结、中止裁定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告知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案件流程。在执行局内设立公告牌,公示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操作过程。公布执行投诉电话和院纪检电话,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行执行过程公开,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每一道程序、每一条法律规定、每一项诉讼权利和法院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进程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避免因产生误解而发生上访,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

五、随案附送告知文书并随卷归档。主要包括:

1、执行前告申请执行人书;

2、执行前告被执行人书;

3、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表;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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