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02:50:26 266 人看过

商业秘密侵犯的主体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受企业委托的人员、根据合同要求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已离休或转调的企业离退休或转调的人员等四类。

商业秘密侵犯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企业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企业内部人员;2.受企业委托并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3.根据合同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4.已离休或转调的企业离退休或转调的人员等。

哪 些 人 可 以 被 视 为 素 材 中 商 业 秘 密 的 侵 犯 者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经营活动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因此,以下人员可以被视为素材中商业秘密的侵犯者:

1. 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或者第三方;

2.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3. 违反规定泄露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4. 故意毁坏商业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商业秘密的;

5. 侵犯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人,以及因合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权利人。

根据以上规定,以上人员无论是否具有故意,只要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都可以被视为素材中商业秘密的侵犯者。若您或您的企业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应予以警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的侵犯者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受企业委托的人员、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已离休或转调的企业离退休或转调的人员等。商业秘密的侵犯无论是否具有故意,只要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都可以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若您或您的企业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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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7日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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