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能够提起劳动仲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4:16:13 327 人看过

工伤认定能够提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径行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规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理论和实践中均存有争议。从字面上看“可以”具有选择的含义,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初始亦持上述意见,其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该规章的规定,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立法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只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未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重点是强调行政复议的必要性。可以申请复议中的“可以”固然有选择性的意思,但这里选择之含义,是指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申请复议,并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意思。因此,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认定为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才符合立法本意。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阐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既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议是前置程序,那么,本案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呢其关键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从形式上看属于工伤认定结论,但其实质类似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解决的仍是应否受理的程序问题,而非工伤认定结论。所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径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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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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