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配,是判决书对案件实体处理后的一项必备内容,它是案件诉讼风险成本的转嫁,是当事人对矛盾纠纷形成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本身不仅具有诉讼官司输赢的标志特点,还具有对案件责任承担的制裁属性。从诉讼费用承担上,可以领悟、判断当事人争议纠纷责任的大小,因而是司法公正在判决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调查发现,我们的司法判决论理多是只对案件实体处理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划分评判,而对一些特殊案件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则没有对具体数额的分配与确定加以说理。的确,有些案件从判决说理中,可以比较容易地推断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各自数额的大小,数额的确定与之责任的划分也基本对应和一致。但也有一些案件,单从裁判说理并不能预测、判断和显示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却在判决书诉讼费用上承担了责任。当事人不解,质疑裁判的公正性,有的甚至因此引发信访,给司法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裁判论理是司法判决传输和彰显公正公平的核心与基础,其透彻与否,直接关乎案件审判质量,决定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确信、评价与认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敬仰。一份说理透彻、精辟、深刻的判决书,就是一本教化、普法的活教材。其对社会公众的启发、教育、引领、示范与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巨大的,其释放的正能量非同小可。而一份说理模糊不清,瑕疵多多,质量不高的判决书面世后,只能为群众多生质疑之心,多有司法不公之惑,如此多矣,司法公信必受损害。裁判论理强弱,完全取决于管理,取决于法官自身素质和办案责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裁判说理是其内在硬功,也是审判工作关键中的关键。如何把理说清,说透,说深,是对办案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检验,可谓审判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听到个别审判人员有这样的感叹和议论:信访高发,判决书宜粗不宜细,越细惹麻烦越多这种思想和观点显然唐突、片面,令人费解。事实上,有些案件质量不高,不是判决书细了,恰恰相反,倒是因为许多该细之处没有细,裁判说理措辞用语格式化且简单、笼统,一语带过,过于概括,感觉如腾云驾雾,不明就里,群众看不懂判决之所以然,因而对判决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正是这种说理的不清不楚,直接导致群众对判决的不认同。宜粗不宜细意识的存在,与现代司法应对群众关切要求格格不入,此为裁判说理性不强状况长期存在的症结。深究其因,这种司法理念的错误,与其说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倒不如说办案责任心不强,对裁判文书的地位、价值、作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切实际。思想上缺乏精益求精的惯性思维,行动上也就没有了争先创优的自觉和举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便成为一些法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自然执法心理状态。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所在。这里的理,既包括案件审判所涉及的法理,也包括案件形成这一事物发展的时间、空间过程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事理,还包括参与主体间相互关系所凝结的情理。三者彼此关联,相辅相成。法理要清,事理要通,情理要明,此三要素共同构成惩恶扬善、彰显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基础支撑,也是对法官从事现代司法和进行高标准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人们评价司法,往往通过对裁判说理的论述来思考、分析、评判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公平与否。实体处理是裁判说理的自然延伸,二者相互对应。倘若评价结果不具有这种自然性,那么,其公正公平可能大打折扣或将不复存在。说理性越强,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就越无懈可击,对这一道理,每位法官不仅要懂,而且要千方百计去实践、去追求,使说理与判决处于完美结合状态。
立法确立民、行案件诉讼费的目的,旨在对当事人滥使诉权的限制和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对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制裁。就某一具体案件诉讼费又败诉方承担的实质看,更多的是体现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属性。就判决案件而言,诉讼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负责,双方多有责任的,按期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与抗辩,双方确认与否定,将直接决定其利益的分配与得失,既关乎实体利益的支持与否定,也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分配,说理尽在其中。特殊情况有时案件实体利益分配说理,与诉讼费用承担说理不尽相同,后者说理往往被忽略和遗漏,令群众茫然。尤其对于离婚案件,更应该强调裁判说理的全面性,突出诉讼费承担的制裁性。对于混合过错,绝不能不管责任大小,一律各打四十大板,要通过实体利益平衡和诉讼费用承担,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一门艺术,而裁判中的说理则是艺术中的艺术,是司法裁判的精华,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如何掌握这门艺术,需要法官长期地学习、研究和实践历练,勤于总结,勇于探索,学以致用。最高法院公布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指导案例,借鉴性极强,应很好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时下,司法实务界呈现裁判文书瘦身、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的发展动态,这是审判机制创新与办案提速的具体反映。但应当指出,不论裁判文书如何瘦身,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说理是不能瘦的。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的综合素质在逐步提升,司法实战能力在日益增强,裁判文书质量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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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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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8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常常看到一项请求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这一项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根据民诉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诉讼费的承担这一问题进行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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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承担原则包括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9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至于某些时候,有些费用应由责任人负担,如申请保全错误或不适当的申请费,这些费用,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 2.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共同诉讼人败诉,由法院根据他它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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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承担原则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1-08-14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的制度设计不能搞“一刀切”,应进行理性思考,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 2、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一般在侵权诉讼等类型案件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律师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于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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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应承担哪些诉讼费用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02由败诉方承担。根据《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需要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案件的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分段按一定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金额加起来,即为案件的受理费总额。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支付标准: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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