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纠纷责任的归属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23:02 452 人看过

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案件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工程挂靠纠纷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致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3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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