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基金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03:56 374 人看过

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开户书面申请;?

2、合资协议(或合同);?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四、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股东汇入的出资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

(二)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三)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三)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五)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七、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八、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转股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四)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五)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汇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内资公司并购外资公司税务外汇有关问题说明
    一、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代扣税款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应当由转让中的买方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税率是20%(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参考如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
    2023-06-05
    486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三、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023-06-06
    348人看过
  •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9-12执行日期:2007-9-12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特此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九月十二日中国证券监
    2023-06-07
    487人看过
  •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
    2023-04-23
    204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期货)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业函字[1993]第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
    2023-06-06
    472人看过
  • 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问题严峻
    关注问题注册资本到位率较低,存在空手道的嫌疑。据统计,至2004年6月末,扬州市外资房地产公司外方注册资本到账9124万美元,累计资本到位率为47.4%。据调查,有近50%的房地产外资企业生产用资金周转不使用自有资本金,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购房者的预交款和本地银行贷款。根据现行工商法规,这类企业如果资本金长期不能到位,极有可能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即可乘机逃避债务和民事责任。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藏有潜在金融风险。我们对扬州37户合资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所有者权益合计24.8亿元,不到资产总额的20%。外资房地产企业负债比例偏高,企业自有资金明显不足:37户企业银行贷款12.4亿元;预收售房款6.35亿元;工程应付款4.27亿元;境内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2.24亿元,三者合计占负债总额的89.3%。其经营风险基本由国内银行、购房者和建设工程企业承担,一旦企业开发、建设和销售的任一环节
    2023-06-06
    116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以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及核销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今后,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
    2023-06-05
    85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2023-05-03
    105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3]134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其对外汇管理工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行政许可法》限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立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设立的外汇行政许可,以及分局设定的外汇行政许可,都将被废止。二是《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对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步
    2023-04-24
    268人看过
  •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的陆续出台,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保监会已颁布的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相关制度,对其中的投资品种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与分类,并就主要的投资品种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同时还对托管、委托制度采用图表的方法进行了汇总与说明,最后结合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提出了粗浅的应对建议。中国保监会在2005年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之前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难得的契机。一、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2022-04-30
    354人看过
  • 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95)汇资函字第043号目前有关单位上报的外债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保证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在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将上报外债数据的有关事宜重申如下: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软盘以及打印出的余额简表和外债一览表等同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对外担保报表、外债余额简表(快报)要求不变。2、各在京中央金融机构等外债单位必须按照我局规定,按时上报有关外债数据(包括外债签约表、反馈表、余额简表等)。3、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债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该项工作消极应付,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我们将予以通报批评。
    2023-06-05
    63人看过
  • 外汇局规范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公司股份转让
    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核准手续,以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和分析。《通知》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通知》特别规定,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
    2023-06-05
    418人看过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汇管理新问题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在国内已得到较快发展。然而,跨国公司特别是地区总部的国际化运作模式和运作需求同现行外汇管理模式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为探索一条既有力促进地区总部发展,又能高效管好外汇的改革之路,本文在多次调研基础上,试图提出一些初步设想。统一境内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问题及其建议统一境内子公司的资金管理是地区总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跨国公司国际化的资金运作模式。通过这种集中式的资金管理,可以保持整个公司内部资金的高度流动性,有效控制汇兑风险,优化整个公司内部资金头寸摆布。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相互有偿调拨资金。因而地区总部上述资金管理职能难以实现,它不能在子公司之间自主及时地调剂流动资金余缺,也不能集中净现金头寸管理。一些子公司有大量富余资金,而其它一些子公司不得不向银行借款。这无疑提高了跨国公司的财务成本。为缓解上述矛盾,有以下四种方式可供选择:1、通
    2023-06-06
    287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决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运行。届时,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操作[详见《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根据电子口岸IC卡的制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必须首先制发该部门的顶级部门IC卡,然后凭顶级部门IC卡生成顶级部门操作员卡、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和下级部门操作员卡。因此,各银行均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尚未办理部门顶级IC卡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8月28日前到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制作顶级部门IC卡。
    2023-04-24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我朋友违反外汇管理了,那么问问有关外汇管理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退还境外投资外汇汇回利润保证金的相关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3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对保证金退还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成立退还保证金工作小组,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牵头,资本项目对应处至少两名处级干部和两名经办人员参加。二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集中为投资主体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 关于公司基金管理的合同的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7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外汇管理对境外投资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07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
    • 有关参股子公司变更报表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4
      1,在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所反映的股权投资,通常只包括合并范围内企业所持有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参股企业等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2,该子公司因各种原因不受母公司控制而未被纳入合并范围,而由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如:子公司处于清算阶段等。 3,长期股权投资不是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合并报表中单独反映的、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