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1:00 224 人看过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涉及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领域,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区法院首先感受着网络时代对审判工作的冲击。截止99年底,海淀法院共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19件,其内容涉及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方面,尤其以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最多。我国现行法律对规范此类案件尚无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在考虑现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互联网的特点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海淀法院在朱江院长的主持下,由知识产权庭和研究室共同组成课题组,对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1999年我院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共计有9件,占全部网络案件的近70%。形象地说这些纠纷大致分为上网、网上和下网三类,上网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如原告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诉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复制上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网上,是指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如瑞得集团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瑞得在线为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所设主页的名称,主页有看中国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内容,还有一些特定标识,1999年1月4日,原告发现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部分内容相似,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下网,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如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陈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其在国际互联网络上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了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报刊上刊登了《戏说MAYA》一文,署名无方,未支付稿酬。陈卫华向报社说明其是该文作者,要求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但被拒绝。于是陈卫华向我院起诉要求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要问题

网络著作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此也缺少经验,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在审理这些案件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最突出的影响就是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其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速度更快捷,范围更广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访问者完全可以忽略信息所在网站的地理位置。这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也使法院在对因互联网络使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管辖的确定上,特别是侵权行为地管辖确定上遇到了困难。从目前案件情况看,网络侵权主要体现为不同介质间对作品的复制,而网络的复制一般都需要两台计算机,一是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ISP),一是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复制行为是在终端上完成的,但其复制作品的来源在服务器上。按照传统的理论,确定行为地即终端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没有问题,但服务器所在地能否作为侵权行为地呢?我院在审理前文所述及瑞得在线一案中,被告即以其住所在四川,且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确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为由,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使此案从立案起经历了8个月的管辖之诉才开庭审理。

(二)关于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内容的法律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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