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承诺,承诺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09:11:28 174 人看过

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一、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1、要约和承诺有四个区别,分别是: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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