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如果有验房单,难道就不能对房屋质量负责吗?
对于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商品房收发时普遍接受并确认的验房单,买方不具备直接识别商品房质量缺陷的专业能力,商品房质量缺陷往往是逐渐显现的在使用过程中,房屋检验单不能免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除检验单注明的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房屋验收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1。门内墙壁和天花板的初始装饰。
2。门内地面的初装修只能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能完成面层。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照明线路的试水、试压和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合格后,灯具、水龙头、供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重新安装。
4。室内门窗等涂装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重新装修。厨房、卫生间的墙面、地面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可在设计规定范围内重新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采取措施。
6。大空间内隔墙(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可按设计说明重新安装。二是如何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一)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如果说房屋质量不是主要的不合格问题,那么保修期协议和质量责任协议非常重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三大法律问题。
1。房屋质量保修期
检查“房屋质量保修”中的房屋质量保修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如下: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有防水要求,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2年;(5)装修工程2年。
2。其他保修项目
法律法规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未约定的其他保修项目的保修期,买受人应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建议购房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非房屋质量问题、处理方法和违约责任。比如,购房人验收房屋时,如果房屋存在非房屋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维修或重做房屋。此时,购房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2)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证据规定第七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关于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往民事证据立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范围。本文将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官权利创造的法律渊源写入法律。这一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法官对案件的把握能力,同时也为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商品房质量纠纷案件创造了新的可能。证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使鉴定结论无法鉴定本案有争议的事实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事实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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