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确认监护人程序
申请确认监护人程序: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以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
二、做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做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3.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帮助被监护人。
三、变更监护人流程
变更监护人流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n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n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n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n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n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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