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6 23:19:46 419 人看过

一、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土地承包纠纷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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