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7:50:12 491 人看过

1。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争议案件,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期限的规定。但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外。前款所称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期间属于排除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通知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出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信息,并符合办证条件,逾期办理许可证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为由,不支持当事人减少或者增加违约金的请求。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合同,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在后一种合同中,一般有三种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以未完工或已完工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卖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由担保、回购等特定条款确定。以担保贷款为支付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属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也无效。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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