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有法律效力吗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
第二,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
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受让方依据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
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生理性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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