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的选择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5:05 452 人看过

诉讼代理人的选择规则是什么?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条件是:(1)作为案件的一方;(2)有诉讼能力;(3)有进行诉讼的能力;(4)能够诚信履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权力相当于未被授予实体处分权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具体而言,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处分涉及被代理人的实质性权利,如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和解时,必须经被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意更换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滥用代表权的,可以更换。需要更换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人民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代表通过选举、协商的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在任命新的诉讼代表后,诉讼将继续进行。原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被更换的诉讼代表人具有约束力。集体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公告期满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应当选举代表人,但如果两党未能选举或无法选举代表,该怎么办?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协商确定代表人。法院可以提出代表人的人选,经权利人表示同意或者默许后,可以确定为代表人。在选择代表人时,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的,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人的代表;如果他们不同意,法院应通知他们选举另一名代表或自行参加诉讼。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理人认为代理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代理人不再足以信赖的,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代表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代表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代表人无效,提出异议的人应重新选举代表人或自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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