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是否必须造具清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7 17:12:16 272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进行实施强制执行时,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那么就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这里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就还要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

(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就都要提供;

(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3)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就要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就需要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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