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什么会不生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8:10:47 227 人看过

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时,判决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某保险公司败诉。

2003年10月,孟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驾驶该车在239省道超车时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身造成事故,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孟某支付了修理费等76622.12元。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审理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孟某认为有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尽了充分而又明确的说明义务之后才有效,根据其对免责条款中“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理解,除了公安部门的检验,还应由保险公司指定部门检验,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提醒其及时到公安部门检验,也没有将不检验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告之。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已口头告知孟某,但《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已作了必要提示,且车辆年检与公安部门的规定是对应一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平等协商存在差异,因此,我国保险法强调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根据立法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不同于对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说明,不仅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当就具体内容和术语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明白的、确定不移的解释,并且,在诉讼中,保险人应对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虽然对免责条款有不十分显著的文字提示告知,但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所以,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孟某保险事故赔偿金76622.12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
    2023-03-06
    115人看过
  •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成立
    2005年11月,原告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2006年7月,游客王瑜琼与原告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由原告安排王瑜琼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往返6日)。我们将王瑜琼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呼伦贝尔中国国旅旅行社提供内蒙古域内的旅游服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但不幸的是,中国国旅旅行社雇佣司机于春波驾驶的依维柯客车在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游客陈允芬、王妹然死亡,王瑜琼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王瑜琼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友联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经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友联旅行社给付王瑜琼医疗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81252.8元。判决下来后,我们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已经向王瑜琼支付13万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但在原告向被告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时,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间,原告
    2023-06-08
    473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如下:1.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2.保险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保险法解释(二)》的出台有助于厘清免责条款的一些问题,但关于免责条款认定上还有许多问题待解决,体现在:1.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有待商榷;2.非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3.针对格式免责条款,若保险人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其法律后果认定方面尚有争议。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保险合同负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
    2023-05-03
    403人看过
  •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生效前提条件是什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订立合同的方式对是否合理有何意义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的理解:(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二、卖家对格式条款是否需要说明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
    2023-03-02
    163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上标注责任免除条款如何发生效力
    2005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双重关爱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2006年9月,被保险人出险。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该事项拒赔。与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对免责条款做出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适用修订前《保险法》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适用新《保险法》的可能判决结果在修订前《保险
    2023-04-30
    130人看过
  • 免责条款是不是无效合同
    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其他部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一、民事合同的标准是什么民事合同是“企业合同”的对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明确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必须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成立的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不存在以上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一些劳动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023-06-21
    321人看过
  • 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心被保险免责
    每份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责任,即什么情况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情况无法得到保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千万不可忽略保险的免责条款,看看自己所需要的保障是否被归到了免责条款中,从而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挑选保险产品。本期周刊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希望大家在投保时加以注意。【重疾险】预防性手术不赔关键词:已患疾病、医疗事故、预防性手术、怀孕去年,王小姐在看一档医学节目时了解到,切除阑尾可以防止急性阑尾炎,她当时便想反正投保了寿险可以理赔,于是她便去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是预防阑尾切除是预防性手术,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我是知道预防性手术被免责,但是没想到阑尾切除也属于这个范围。王小姐表示,她拿出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才发现,免责条款里明确写着:预防性手术,比如预防阑尾切除不赔。保险专家指出,一些生活中经常耳闻目睹的伤害,在投保人看
    2023-06-09
    311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母女告赢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虽然投保人签了字,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10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支付杜云杰母女三人保险赔偿金23万元。1997年10月8日,陵县农资公司女职工杜云杰之夫张玉村,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劝说动员,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一份,交保费10339元,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翌日12时。同年10月9日、12日,张玉村又以两个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两份,每份交保费8471元,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均为当年10月13日12时。此后三年,即1998年、1999年、2000年,投保人张玉村都按照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而在办理投保手续的当年即1997
    2023-04-23
    260人看过
  • 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2007年12月16日,周永鹏将自己所有的解放牌货车(车号豫F51559)按新车购置价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等险种,交纳了保险费10202.69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7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16日24时止。2008年3月20日,周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时,与安阳市铁西区徐长安驾驶的豫E11886解放牌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损失。周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物价部门对双方车辆损失评估后,又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车损、货损及施救费用。2008年3月27日,周将被保险车辆拖回浚县某修理厂。4月8日,保险公司对该车需修复部位核定了工时费为3160元,需更换部件共计30项,询价金额为41369
    2023-03-09
    476人看过
  • 免责合同会不会无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会不一定无效。无效的情形有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工伤免责合同有效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3-07-23
    183人看过
  • 合同中什么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以及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中什么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般来说,以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一,显失公平的无效。第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第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第四,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第五,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二、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免责条款的意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三、怎样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有: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023-06-25
    89人看过
  •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等。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三、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吗免责条款无效并不代表合同也无效,免
    2023-06-26
    54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一、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1、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一是在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不得免责
    2023-06-17
    254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能生效。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有:1.主体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会使合同无效。2.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
    2023-06-28
    46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保险合同已生效,不是本人签字免责条款能不能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6
      这是很严肃的事,如果真不是本人签字,那最终的合同无效,如果将来出险可能会无法赔付的情况,最多也就是退还你所交纳费用和相应时间的利息。
    • 签了和保险合同,哪些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免责条款是告诉保险公司消费者,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每个产品的免责条款都不一样,请参考自己的保单哦。
    • 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
    • 合同中什么意思?免责条款不说明是否为无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8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为此,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的无效性。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 保险合同是采用什么形式订立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形式。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有相关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