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21:33 470 人看过

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违法行为的类型都有哪些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2、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二、按违法的内容分,违法行为有以下类型:

1、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过错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违法的程度、违法的范围、违法的形式进行细分: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二)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三)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2、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犯罪行为。违反刑法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4、违宪行为。即违反宪法的行为。

三、按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应实行刑事处罚,这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得到公认。而对一般违法行为,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总是认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所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但同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害,所以应受到相应处罚。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况且,有些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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