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表现形式包括贪污行为、窃取财物、骗取财物以及其他方法。贪污行为是指利用职权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或占为己有;窃取财物是指利用职权秘密窃取公共财物;骗取财物是指利用职权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方法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间接贪污、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和新技术手段贪污。
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点:
1.贪污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或处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他人所有。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贪 污 罪 表 现 形 式 :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贪 污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与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必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以下情形属于贪污罪的未遂:
1. 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 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 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贪污罪是一种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窃取财物、骗取财物以及其他方法。贪污罪与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但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必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在贪污罪的未遂情形中,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且还没有取得对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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