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如果是财产,是可能执行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就涉及到妻子的那一部分了,但不会涉及到妻子的人身安全。如果申请人申请离婚的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1983年,经媒人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莫某相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为了养家糊口,两人婚后一起来到外地创业。打拼多年,两人的事业小有起步,并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经营不善,两人才刚有所起步的事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2003年3月24日,事业破产两年后,莫某离开顺德离开妻儿,和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是毫无音讯。十余年来,刘某靠着打工挣钱养育两个孩子,赡养家中老人,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儿媳的责任。而莫某十余年来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未尽到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莫某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丈夫因为创业失败,十年音讯全无,妻子刘女士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第一,向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按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6条规定,下落不明年满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是一年,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死亡,夫妻关系终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音讯全无之次日开始计算。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第二,丈夫离开居住地而音讯全无,应当在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解除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依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外出10多年,从未与家里人联系,不照顾自己的父母,也不照顾自己的孩子,将一切的重担都给予了妻子,也从不关心的妻子身心健康,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感情了,谁会做事这么的决绝,最终法院通过刘女士递交的相关证据,准许刘女士与丈夫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因为事业不顺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这十一年以来,被告与原告刘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亲和为人儿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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