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21:31 451 人看过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农民工就业状况差别大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分类参保,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

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和相当部分农民工今后要返回农村的特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办理。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个人账户。

二、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农民工都要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原则上按原办法继续参保。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农民工,原则上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在三明市辖区内的农民工,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市区就业,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

三、参保办法

(一)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三元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由市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梅列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市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由梅列区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行到其中之一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二)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医保定点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单》等材料到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四、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办法

大病医疗保险费以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5%费率缴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定期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个人定期自行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由个人负担。今后,缴费费率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参保农民工享受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同等待遇。

六、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衔接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申请转换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基本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补差医疗保险费。补差医疗保险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参保至转换时年限)。其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缴费,未按规定连续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办理,但原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居住在市区的农民工,可由本人于次月起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八、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险费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九、其他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人员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凭证。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工本费由个人负担。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四)本实施意见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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