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
第四条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因行政区划的调整,需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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