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3:53:09 116 人看过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形式有责任分担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根据民法典规定,责任分担制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网状责任制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赔偿,统一责任制按一个统一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保障货主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和第八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责任分担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货物在某一运输区段以生毁损、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将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运输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货主权益。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形式有责任分担制、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责任分担制下,其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网状责任制下,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按海运法规或约定原则赔偿;统一责任制下,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约定的责任限额赔偿。在多式联运中,若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将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货主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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