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有一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的,有劳动仲裁裁决的按照裁决执行,没有造成裁决的没有办法,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助解决,因为诉讼是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决的最后途径。
相关知识: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有内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这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1、违反劳动仲裁前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15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之内未提出起诉讼;超过15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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