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要查明犯罪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第一类是指各种物证,具体有:(一)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子,投毒用的毒药,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等;(二)因犯罪所产生的各种痕迹,包括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的犯罪人留下的痕迹,前者如使用犯罪工具撬门扭锁产生的痕迹,后者如犯罪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等;(三)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各种物品,如盗窃、抢劫、诈骗所取得的财物等等;(四)犯罪行为本身所制造的各种物品,如伪造的货币、票证,非法种植、生产的毒品等等;(五)犯罪人在现场遗留的各种物品,如烟头、钮扣、钥匙、证件等等;(六)用以掩盖犯罪活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之后假冒被害人与外界通信联系所使用的假信件、假相片等等。
第二类是指以下一些情况:(一)被告人持有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品,如持有杀害被害人的凶器,持有他人失窃的财物等等;(二)犯罪发生时被告人在现场;(三)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四)犯罪发生前后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的情况,如杀人犯罪发生前被告人曾多次威胁过被害人,盗窃犯罪发生之后被告人突然富裕起来等等。
另外还有一些证据,它们虽然不能从整体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不能证明犯罪分子是谁和全部犯罪事实,但能证明构成案件犯罪事实的某些重要方面,如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对象等等,从而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例如被害人遭到暴力抢劫,有的能完整地、清楚地陈述抢劫过程以及抢劫犯的容貌特征,但有的因某种原因,比如在黑夜遭到抢劫看不清罪犯是谁,或当场被打昏、吓昏,既无法说清是什么人作案,也无法讲明被害全过程。
确定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证据相关性的重要根据。只有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因果联系的物证或其他事实情况,才能或多或少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侧面,或为直接证据提供线索。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查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象直接证据那么容易。这种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是较为复杂的,其是比较典型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案件主要事实是间接证据的原因。例如从杀人犯家中查获一把刀,刀上残留的血迹与被害人血型相同,这把留有血迹的凶器就是一种间接证据。它是杀人犯罪造成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杀人行为是产生该间接证据的原因。这里,我们是从结果认识原因的。(二)间接证据是案件主要事实的原因。例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积怨很深,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曾对被害人进行过暴力威胁,后来又对被害人加以杀害。威胁事实是证明杀人事实的间接证据,但威胁和杀人都起因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仇恨,它们是同一原因的结果。(四)间接证据本身就是犯罪事实之一,因而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联系。例如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指纹等,是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的间接证据,但到过现场本身既不是犯罪的原因,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犯罪事实之一。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根据,是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而不是证据的真实程度,因而不在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比间接证据强的问题。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真相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无证明力大小之分。但由于间接证据所反映的仅仅是案件的次要事实,不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所以凭间接证定案与凭直接证据定案相比,在证据数量上显然有较大差别。单个的间接证据(即使是查证属实的)无论如何不能说明案件的真相,因为只有一具孤立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出许多结论,也即对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依靠个别的证据显然是不行的,而必须依靠一系列证据所组成的完整的证据体系,一个个互相联系的证据所构成的证据锁链。
那么,这一证据体系或证据锁链,具有什么特征呢?这一证据体系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是互相联系的,并都与主要事实具有内在的联系。由于各个证据都与同一事实具有内在的联系,因而各个证据之间也必然互相联系,并且必须互相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组合成完整统一的整体,形成一条环环相扣、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的证明锁链,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那么证据体系就不能建立,证明锁链就会中断,证据就是不充分的,结论就是不可靠的。因此,我们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一)各个间接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在诉讼过程中被收集或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可靠的,其中不免有虚假的。因此首先必须防止和排除虚假证据存在,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性,把虚假的证据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二)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有联系。没有联系的证据,尽管是真实的,也应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三)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互不矛盾。如互相矛盾就表明其中必有一假,应在认真审查核实后,将其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四)各个间接证据所组成的证据体系必须完整严密,依此所推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如有其他结论的可能性,则应予进一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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