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吗?
(一)以下几点不适用于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允许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对于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感到满意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些人会申请行政复议。但有些行政行为是不可以复议的。一般来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果大家生活中遇到了不满意的行政行为后,一定要积极的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有些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比如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因此如果实在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n(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n(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n(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n(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n(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n(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n(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n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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