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设定及其特点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在同一庭审范围之内,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划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它的主要特点包括:同一个审判组织;同一个不间断的庭审过程;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定罪事实的调查和量刑事实的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包括定罪的辩论和量刑的辩论;控辩双方以及诉讼当事人可参与量刑程序;定罪与量刑结果在同一判决书中,并且要进行量刑说理。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书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还要通过量刑建议书进行求刑申请;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除了要进行定罪事实举证外,还要进行量刑事实的举证;控辩双方不仅围绕定罪问题进行辩论,而且围绕量刑建议进行辩论。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变了以往的“估堆式”和“办公室作业型”的量刑程序,“提高了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保障了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提高量刑程序公信力。
(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场域中的量刑证据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前提是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相对独立,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相对独立的关键是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相对独立。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划分的依据,是证据证明的客体以及作用的程序的不同。量刑证据,顾名思义是指用以证明量刑事实是否存在并且运用于量刑程序的证据;而定罪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作用于定罪程序的证据。定罪事实是量刑事实的基础,定罪证据或多或少都能够作用于量刑证据,比如: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危害程度等属于定罪证据,但是又能够对量刑事实产生重要影响。量刑证据通常不对定罪事实产生直接的证明作用,主要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比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悔罪态度、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成长经历等。
在理论上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存在明显的不同:定罪证据需遵循证据法定原则,强调证据能力;量刑程序需遵循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更注重证据力。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规则,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都是针对定罪证据的规则;量刑证据的价值在于使更多的量刑信息进入量刑程序,确保量刑的公正。但是,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并不代表在实践中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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