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争议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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