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6:04 17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现将对电力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电力机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
    2023-06-06
    397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
    2023-04-14
    8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检验
    2023-04-28
    364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6]48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6年4月18日,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消费者与竞争政策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某品牌婴儿奶嘴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因发生两例消费者投诉奶嘴脱落的现象,该局认为婴儿使用该奶嘴时有窒息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英国和爱尔兰已在全国范围禁止销售遭投诉品牌奶嘴,并要求我方立即采取召回行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EN1400儿童用品标准中有关婴幼儿奶嘴的规定等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原产于中国的奶嘴发出了消费者警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和贸易的正常发展,现就加强对出口婴幼儿奶嘴的监督抽查等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局应积极向有关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宣传欧盟的标准要求,对输往欧盟的婴幼儿奶嘴要按欧盟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企业的生产和检验提供技术支持。二、各局应加强与当地
    2023-04-24
    335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
    2023-03-17
    404人看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9-1【实施日期】2000-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
    2023-04-22
    217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九条的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7条内容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XX、XX、中国XX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