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程序之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13:12 402 人看过

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完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具有重大意义,已经成为共识。笔者认为,建立恰当的强制审查程序是其中的关键。从长远来看,建立适用于各类型并购的统一的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程序将是必由之路。以下将结合2002年2月26日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控制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一、应当确定一个独立的权威的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

当前,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权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干涉,难免出现因为部门或地方利益而不能有效反垄断以及各行业、各地区反垄断力度不一致的问题。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经验表明,反垄断法的关键内容由一个独立机构来执行,具有显著意义,诸如独立性、透明性等制度因素以及合适的决策程序,对于有效实行法律和推动竞争至关重要。美国的反垄断法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合执行的,但实际上大多数并购审查还是由其中一个机构进行的,在这两个机构之间存在着适当的协商程序。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也设立了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直属国务院的领导。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加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其内部分别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特定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加强其专业性和技术性。

如何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的透明度呢?有两种途径:一为明确审查的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二由法院介入对审查的控制。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都没有权力直接阻止一项并购,而必须通过在联邦法院取得禁制令来阻止交易的完成。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审查的第二阶段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可以接受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然而,在中国,法院始终未在控制企业兼并中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但迄今为止实践中,还没有对反垄断审查决定予以司法审查的先例,即便是对于外商投资的审批决定的司法审查也极其少见。因此,至少相当一段时间内,通过明确的法定程序来确保审查的透明度,是更为实际的措施。不过,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法院的角色有望日益加强。

二、应当明确企业兼并申报的内容

从当前的规定来看,我国建立的是事前申报制度,而不是事后通知制度,这就为建立统一的事先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德国1998年修订了《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一切合并计划都要事先申报,取消了原有的允许某些合并计划可以完成后再为报告的规定。统一的事先申报制度有利于强化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有利于统一和增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企业兼并申报的主要内容。从提高审查效率和适应国际化要求的角度出发,采用要求申报方提供有关其商业基本信息和有关并购交易基本信息的标准化申报表格很有必要。此外,申报方还应当同时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与评价企业兼并的限制竞争后果高度相关的商业文件。申报文件应当包括对于市场的描述和分析,但是其程度可以依该兼并所引发的对于实质性竞争法律问题的相关性而定。

三、应当明确企业兼并的审查期限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企业兼并的审查期限为90日。从国外经验和实践的需要来看,这一审查期最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申报方将所需材料报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起30日内?这就使那些明显不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兼并在较短时间内从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得到批准的答复?或者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视为合并已经得到批准。应申报方的要求,这一期限也可以提前结束。只有那些规模较大、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并?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查,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审查期总共不得超过90日。在第一阶段结束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需要发出特定的行政决定,但是第二阶段的审查需要作出正式的行政决定。在特定情况下,第二阶段的审查期可以适当延长。

四、应当明确兼并被禁止后当事人有权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

在德国,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向联邦卡特尔局所在地的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再审。再审时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企业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请求法律再审,但联邦法院仅审查与案情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不再审查有关的事实。二是向联邦经济部长申请特许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兼并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合并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反垄断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从而为法院在控制企业合并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奠定基础。

曹莉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审查相关文章
  • 反垄断中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
    来源:作者:卢代富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合并一直是现代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反观一个多世纪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在对待企业合并的问题上,各国干预的程度尽管有所不同,但均无一例外地依本国情况适时地采取了一种严厉与宽容相结合的控制政策。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制定《反垄断法》,企业合并显然也是这一立法所不容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对企业合并问题的应有态度,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顺利出台乃至未来的反垄断实践,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方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一、企业合并的两面性与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严厉和宽容在反垄断法领域,企业合并的含义较宽。在美国,它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股份的情况;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甚至将其外延扩展至能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2023-06-09
    478人看过
  •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并购融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①并购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并购贷款最高额度为并购交易对价的50%。⑤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⑥并
    2023-06-23
    181人看过
  • 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
    2023-06-07
    286人看过
  • 反垄断审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什么是反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二、反垄断审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为: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2、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
    2023-06-07
    354人看过
  • 反垄断简易程序
    一、简易案件申报的信息披露简化1、与非简易案件信息披露的对比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申报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导意见》附件一,即《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简易申报表》)来进行简易案件的申报。与2012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普通申报表》)相比,《简易申报表》大幅精简了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的供应和需求结构、市场进入、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说明等方面需要披露信息的范围。两个表格的披露要求对比详见表1.1。2、信息搜集的负担减轻在各项被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中,我们认为以下两项最能有效地减少了申报代理人的工作量。首先,《简易申报表》简化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关联实体的披露要求。由于《简易申报表》不再要求披露关联实体的股权结构,因此在描述《普通申报表》关联实体股权结构时由于最终控制人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多个层级股东以及中间股东并非全
    2023-04-27
    412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须申请反垄断审查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须申请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商务部获得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权
    中国商务部8月8日发布的2006年第10号令称,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说,在这份《规定》中,专门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商务部对有否决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完全和今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今后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来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级的反垄
    2023-06-09
    444人看过
  •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所有企业平等并非针对外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发布会,介绍1-7月份的商务运行情况。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XX表示,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中国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触犯了法律都应受到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沈XX表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很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承认这一点,认为这是好事。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中国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触犯了法律都应受到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沈XX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中国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并非只针对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沈XX表示,实际上中国最近开展反垄断调查,或者查处其他外资企业的有关违规行为,欧盟商会有所抱怨,有一些企业有所抱怨,这可以理解。但是,查处都是依法进行的。对福喜公司供
    2023-06-07
    52人看过
  • 反垄断审查三部门分权实施程序待明
    有专家认为,程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方面共同努力,制定出完备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袁场陈达田享华将于明天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终于在最后时刻迎来了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明确分工。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消息,根据该局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定,该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至此,《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对此,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邱榆霞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提出:目前三个平行的部委承担三项审查权,我们担心,这种设置在实务操作上可能导致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办事效率低下。上海大邦律所主任斯伟江律师也告诉记者,由于反垄断的权力是由三个部门分
    2023-06-07
    256人看过
  • 外资并购审核底线"17亿"须经反垄断审查
    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开始实施,不过,这部极具原则性的法律尚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汽车行业诸多存在垄断嫌疑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尚有待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认定。目前,国内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他们将分别涉及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商务部是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部门,商务部条法司下设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将升级为反垄断调查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也将设在商务部。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下属的相关部门也将升级为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8月1日起,企业、个人或者行业组织就可以向上述三个部门投诉涉嫌垄断的行为。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收到了汽车领域的几个投诉。反垄断法是否适用汽车行业曾经引发不同意见。7月中旬,中国WTO研究会召开了相关
    2023-06-07
    408人看过
  • 我国现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构建
    2006年以来,一些重大的跨国并购事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凯雷收购徐工案,可以说该事件进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对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主要适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有四方面特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权比例和行业限制;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
    2023-06-07
    76人看过
  • 央企横向合并是否违背反垄断法
    从南北车合并传言到合并方案正式发布,再到近期石油央企、电信央企的合并传言,央企似乎要迎来新一轮重组大潮。不过,由此也引发一个重大问题,即不管是正在推进中的南北车合并,还是目前尚处于传言中的石油央企、电信央企合并,此类横向合并是否能通过反垄断审查?一般来说,南北车之类的横向合并都会引发经营者集中,进而形成某一个央企在某个产业垄断程度相当高的市场格局,甚至可能形成单寡头垄断市场。但是,垄断是一回事,是否违背《反垄断法》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其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最终目的则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部有浓厚产业政策色彩的法律,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提出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第七条提出保护国有经济,第二十七条提出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对国民经济发展
    2023-06-07
    224人看过
  • 反垄断审查细则:效率与裁量权之忧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案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被否,遭遇各方争议。其中,因法律细则缺失而导致的一些程序缺憾,正在引发业界的反思。恰在商务部否决该并购案之前五天,2009年3月13日,商务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了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五部配套规章,全部与经营者集中的判定相关。对于未来类似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案例,这些规章将提供更为明细的裁判规则。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等局限,中国《反垄断法》虽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但相关规定偏原则,缺乏操作性,而配套法规远未完善——迄今为止,主要的配套法规只有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一规定短短五条,仅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做了规定,申报程序、审查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均未明确。
    2023-06-07
    447人看过
  • 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今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介绍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尚明说,商务部反垄断局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二是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我们企业走出国的时候也遇到一些垄断的问题,但是这个在国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不仅是包括垄断的问题了,目前也遇到了这类例子,其中包括中国维生素C的生产企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另外,就是开展多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尚明说,反垄断局还处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商务部原则上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是如果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出现了垄断行为,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也可以进行干预,当然在这个干预过程中和发改委、工商局也有一定的协调。尚明谈道,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目前反垄断局设了六个处室,包括综合处、竞争政策处、两个调查处(一处、二处)、监察执法处、经济分析处,从这个可以看出,经济分
    2023-06-07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审查是指针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等行为,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的一种行政审查和监管。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企业垄断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审查是股权并购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进行股权并购时,... 更多>

    #垄断审查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
    • 这要看如何审查企业并购程序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8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如何开展企业并购程序审查工作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28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证监会办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 反垄断调查配合刑事责任说明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业整顿; 5.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