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持有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逻辑加密卡)或南京市社会保障卡(CPU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参保人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加快实现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保卡,是指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持卡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个人劳动保障业务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卡片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保卡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我市社保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和社保卡的制作、发放及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等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应设立社保卡服务网点,提供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信息采集、查询等业务的服务。
第四条凡需要到南京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制作社保卡。
第五条社保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劳动保障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可以凭卡在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终端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凭卡可通过劳动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劳动保障业务信息。
第六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确定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所采集的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只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保障业务。
第七条个人申领或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社保卡,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经办网点办理。
申办社保卡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个人申办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请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人(含单位或个人)系外来从业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人像;
(四)申请人核对《个人领卡通知单或《单位领卡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五)申请人系须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八条社保卡的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各经办网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发卡时间及时发放社保卡。
第十条社保卡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申领人,不得漏发和迟发。由个人申办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和《个人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人应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个人领卡通知单。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告知信息中心,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已生成制卡序列号或因制卡人的的原因发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项有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社保卡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凭旧卡和本人身份证向经办网点申请换领。
社保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请人可向信息中心申请免费更换;因持卡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换领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持卡人办理换领手续的,各服务网点应对旧卡进行物理破坏,同时注销持卡人的旧卡。
第十六条社保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信息中心及经办网点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保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为3个工作日后自动解除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需要补办社保卡的,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经办网点,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单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补领社保卡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凭《补卡领卡通知单到指定网点领取。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社保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使持卡人能够办理个人劳动保障基本业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由相关服务网点办理卡片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为CPU卡,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六个8,即“888888”。持卡人可以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和卡服务网点插卡启用、修改或注销密码。
第二十二条社保卡密码主要应用在以下方面: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验证,个人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社保卡的返修、口头和书面挂失、补办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办理等。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不修改初始密码的,默认为该用户不启用密码,办理业务时不需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一旦修改过,就默认为该用户启用密码,以后持卡办理业务时均需输入密码。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遗忘密码或密码被锁定,需提供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用户密码重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启用(修改)密码后,若不想使用密码,可凭密码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和社保卡服务网点插卡取消密码。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使用密码时,密码当日连续输入错误达5次,该卡进入锁定状态;进入锁定状态的卡,必须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凭身份证和社保卡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七条信息中心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为有效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在社保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各应用前台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卡面信息和系统显示信息是否与持卡人相符。如有疑问的,暂停其相关业务办理。对少数行动不便、委托他人持本人社保卡代办劳动保障业务的,应出据委托人身份证,各应用前台工作人员应将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记录在表单存根上。因违反上述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的,由违规业务前台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因社保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信息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原五县劳动保障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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