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的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1:33:37 170 人看过

立案管辖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以及法院系统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换句话说也就是公安司法机关系统在受理刑事案件上面的分工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一审的分工。我国法律授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方面的权限范围是不同的,只有三者各司其职,明确立案范围,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方能实现有条不紊的分流,从而进入下一环节的调查审理阶段。

立案管辖包括哪些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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