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22:05 7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申请书。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

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

提供的说明须包括以下内容:占用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各多少平方米;占用面积计算图;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或免交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证明材料;有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写市管和跨区的跨河、穿河、临河项目及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非临河项目必须提供;影响明显轻微的非临河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提供。

无(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廉江分厅(网址:http://ljbs.zjwsbs.gov.cn/portal/)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湛江市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市水务局组织审查,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特殊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审查等,作出审查结论。市水务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县权限内项目审核意见告知书》和特殊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审查决定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局办公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水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水务局作出审查决定。市水务局组织审查,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特殊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审查等,作出审查结论。市水务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县权限内项目审核意见告知书》和特殊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审查决定上报湛江市水务局备案。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水务局办公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廉江市中环三路4号,廉江市水务局十楼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廉江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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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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