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当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时,担保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担保期限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当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期限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第六百九十四条则规定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债权变更与保证责任
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也是法律关注的重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4.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明确债权变更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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