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方式为: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一、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
第十四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的自办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二、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与指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三)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四)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五)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六)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七)组织现场分析;
(八)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二)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三)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四)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五)参与现场分析;
(六)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刑事案件的现场通常需要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的手段对现场的一些遗留证据进行检测。通常情况下如果警方接到报案时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对现场做好保护措施以免造成证据的丢失和破坏。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级公安机关进行勘察现场工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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