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12:29 69 人看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增设该罪是为了有效惩治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工程法律领域的问题很多又很复杂,法律的规定常常又滞后于社会的实际情况。在本罪中,有几个基本问题需要讨论,如犯罪主体的范围、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没有法定资质非法承包工程能否构成本罪以及犯罪结果的再认识等等。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少疑难问题,本文试图逐一简析。

关键词:工程重大事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直接责任人员

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的建设施工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在137条设置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于几个基本概念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条中,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第一,关于犯罪主体的概念。

通常认为,建设单位指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设计单位的概念较为混乱,有的认为: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堪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①这里论者把地质堪察单位与设计单位混为一谈,事实上,堪察与设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专业,因而常常是两类单位,即使有的单位堪察和设计两项业务都作,也是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地质堪察单位的工作是通过钻探取得地下土样进行试验计算,确定不同地质的土在地下的分布情况以及不同土质的承载能力。而设计单位的工作是根据地质堪察单位提供的资料确定建筑物的基础的埋藏深度及其大小,只有各层对建筑物的基础的承载能力大于建筑物的总重时,整个建筑物才是安全的。由于地质堪察与工程结构设计属于不同的技术,因而也就不能把二者的责任混为一谈。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第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

降低工程质量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通常认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电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行为。主要体现在,?1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增加建房层数、降低工程标准、提供不合格规格质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2

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特别质量要求对工程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擅自使用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设计土质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和施工行为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规范和整改措施的行为。

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多是处于降低工程成本,获取超额利润或者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目的或想法。

第三,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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