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0 20:16:04 454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

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

上述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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