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代位追偿有什么缺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07:48:42 152 人看过

一、走代位追偿有什么缺点?

走代位追偿的缺点具体如下:

1、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不一定可以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追偿成功

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包保险人可以享有代位追偿权,但是没有规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都适用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这是由于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而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第三人如果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或者是受到了其他损害,保险人首先享有的是要求侵权人向自己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如果损害结果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那么被保险人还享有向保险人提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在同时享有此两种权利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能会选择走代位追偿获得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n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代位追偿时效规定是什么
    一、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四个条件,分别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追偿时效规定是什么代位追偿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因为民事财产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都为三年,但是此三年会因为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而不断的中断,重新计算,最长持续二十年。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三、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大家,应当这样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2022-06-20
    392人看过
  • 代位追偿权包括什么
    代位追偿权成立要件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
    2023-07-25
    418人看过
  • 走代位追偿可不可以先交车
    一、走代位追偿可不可以先交车代位求偿的赔款一般情况比较长这个情况其实可以提前沟通,当三者因各种原因不配合或者不处理时,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当然是有车损险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款,这种情况时间相对较短,如果维修单位和保险公司有合作的话可以。代位追偿是需要自己先垫付修车费用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的修车费用,都是需要车主本人垫付的。而从车辆的定损,到完成赔偿的具体流程,大多数都是由保险公司先定损再维修。当车辆维修完成之后,由维修车辆的车主限定垫付维修费用,然后车主可以拿着维修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报销。但如果事故的责任判定为对方全责的话,车辆的维修费用则应由对方全权负责,车主没有必要进行垫付。首先要给保险公司总部客服报案(代位求偿),问清楚自己的事故情况符不符合流程,我是当时报警了,警察出了认责书,对方全责,我是无责,走代位追偿不算出险,明年的保险缴费金额不会上浮。
    2023-03-12
    283人看过
  • 代位追偿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
    一、代位追偿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两者的概念不同: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代位追偿的具体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对方(肇事司机)的相关信息、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保险凭证或者单据;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3.等待对方复议:一般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4.获得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成后先垫付维修费用,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点进行报销理赔
    2023-10-26
    396人看过
  • 风险代理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优缺点
    一、风险代理的含义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二、风险代理的区别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三、风险代理的对比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
    2023-04-04
    152人看过
  •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
    2023-06-01
    130人看过
  • 代位追偿定义
    第三者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纠纷事故本身各方的责任比例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只是权利方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代位方进行索偿活动,并不会对被索偿方造成特别的影响。举个例子,假设B已经对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在一起交通事故中A对B的车辆造成了损害,那么因为该起交通事故,B同时获得了要求A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和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的权利,如果B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就享有了对A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个权利的范围应当小于或等于保险公司对B赔偿的金额范围。所以侵权人在事故中只用承担一次侵权赔偿责任,不论是直接向被侵权人赔偿还是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如果被代位追偿怎么处理1、如果被代位追偿,是需要履行相关代位赔
    2023-07-07
    322人看过
  •  代位追偿是否有限制?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财产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然而,由于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这三年可能会不断中断,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如果情况持续到最长可持续20年,那么代位追偿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财产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然而,由于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这三年可能会不断中断,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如果情况持续到最长可持续20年,那么代位追偿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 代位追偿权诉讼时效
    2023-08-27
    73人看过
  • 代位权的优缺点及其影响因素
    代位权行使是指人民法院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2023-07-07
    287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有什么要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
    2023-06-01
    378人看过
  •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一、为什么要坚持代为追偿原则因为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被保险人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则可以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补偿显然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不符合补偿原则。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权利,使第三方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为解决这个矛盾,于是保险人有了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可以及时的获得赔款,同时第三方责任人也逃脱不了应承担的责任。二、代为追偿权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
    2024-01-16
    402人看过
  • 代位追偿的时间在什么地方?
    代位追偿有时间限制。代位追偿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一般代位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是三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代位追偿时间期限15天代位求偿的时效是15天。代位追偿的意思是指如果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因为对方只购买了交强险,个人经济能力也不佳,无法进行赔付。这时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把修车的钱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向对方追讨赔偿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2023-07-25
    264人看过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能不能一致?
    一、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能不能一致?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关于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无证、醉酒等情形下保险人向侵权人的追偿权。《交强险解释》第二十一条则明确了多车碰撞碰撞情形下保险人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的追偿权。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而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
    2024-01-16
    127人看过
  • 代位追偿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综合知识
    代位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法律规定,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有时间限制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
    2022-06-25
    11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法律中的代位追偿跟代位求偿有什么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10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
    • 交通事故我走代位追偿为什么要上诉车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7
      能通过诉讼解决,个人认为,你和对方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和你自己的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两个诉讼,不能将三家一起诉讼。建议只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也可分开损失,先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判决后,再起诉对方没有给付的部分由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
    • 债务融资有什么缺点,债务融资的缺点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1
      债务融资有什么缺点债务融资的缺点是: (1)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ssetsbstittio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
    • 有什么方式() 优缺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和遗赠的最大区别就是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中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中的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需要说明的是:若遗嘱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注明将财产留给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样的遗嘱也属于遗赠。此外,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法律保护的时效性不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1、继
    • 房改房有什么特点?有什么优缺点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5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不包含房屋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房屋制度向房屋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其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房屋简易复工复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房屋供应体系的原则决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2、住宅改建住宅的销售对象有限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住宅改建的优惠政策,购买住宅改建销售的住宅的人只能是独占公有住宅的居民和符合住宅分配条件的员工。3、在住宅改建销售室中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