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状况
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较具规模的是海外工程承包和国内旅游业的兴起。随着引进技术和吸引外资向广度、深度发展,近年来,我国不仅在传统的餐饮服务业、商业等服务领域保持持续发展势头;在通信、金融、保险、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服务领域也发展迅速;并且在劳务输出、工程承包、远洋运输和卫星发射等领域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据WTO报告,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均排在世界前20位,且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与服务贸易的发展相适应,我国自80年代起,就开始着手有关涉外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核心,包括了广泛涉及投资、金融、保险、电信、法律服务、海运及工程承包、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可分成三类:
1、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基础:《外贸法》
《对外贸易法》是在GATs签订之后我国制订的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这比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把国际贸易仅定义为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更具时代特征。
《外贸法》在第四章中专章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第12条规定,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方针,这是基于我国服务业仍处于幼稚阶段的现状提出来的。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外贸法》第23条接着规定国家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24、25条则规定了例外条款,在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保护生态平衡等条件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第26条的规定则涉及国际服务贸易管理问题。
《外贸法》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虽然原则,但它却是涉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基础和核心。
2、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法中的有关规定
《外贸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规定也属于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立法。
外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它们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条件、方式、期限及经营活动都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详细规定了我国鼓励、允许、限制及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
3、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的具体部门法规
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广泛、部门众多,故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门类也繁多,主要包括:
(1)金融服务业立法,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2)保险服务业立法,主要有《保险法》及《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3)运输服务业立法,主要有《海商法》、《国际班轮运输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法》等。
(4)旅游服务业方面,目前我国没有《旅游法》,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5)建筑工程服务业立法,主要有《建筑法》及《在中国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
(6)商业服务业方面,目前我国也无相关法律,只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两部法规。
(7)广告服务业方面,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广告法》,另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涉外广告代理条例》。
(8)专业服务业方面,这个领域较广,对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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