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委托公证受托人需要到场嘛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由于委托书上要写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1、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或在特定情形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对于其所委托事务的处理如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依其性质可分为三种:
①命令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绝对不能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②指导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部分酌情裁量权。
③任意性的。此时,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处理得因势而定。
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若情势发生了订立委托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变化,并且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与委托人协商时,只要受托人能够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况也会允许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即可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这一例外规定,以开辟了特殊情势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为依托,实现委托合同目的的途径。
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这才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所谓“委托的权限,不得再委任”。法律之所以原则上不许受托人任意地进行转委托(复委托),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但若当事人同意转委托时,法律当然也无禁止的必要。此外,如果有习惯、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受托人有不得已的事由,例如受托人临时生病致使不能处理紧急的受托事务时,也可以转委托。对于已有效成立的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请求其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从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成为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人,次受托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为全部给付。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仅在其对次受托人的选择和指示有过失时,才对次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若受托人不存在以上过失,则对于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应由次受托人自己负责。但受托人须对自己不存在选任和指导上的过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2、报告的义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的时间的,受约人应当按时进行报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当然,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委托人不必报告。
3、交付财物和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等财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这些财物,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无论是由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于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此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债务。但若经委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时,则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若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的,则应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
受托人为委托人取得权利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以代理的方法,即以委托人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权利。这时由于权利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因而不存在由受托人向委托人移交权利的问题。其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权利。这时必须经由受托人移转权利,委托人才能取得权利,但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法律上应明确受托人有移转权利的义务。至于移转权利的方法,则应依移转的权利种类而定。
4、披露的义务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因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因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受托人的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不办理委托事务或疏于必要的注意,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也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及时将有关权利和利益转移给委托人,应视为对委托人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处为民事责任之竞合)。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对其具体的轻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责赔偿。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其抽象的轻过失也应负责。
对因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受托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可免于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三、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
是否需要委托公证处的受托人到场?
465人看过
-
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可以不到场吗,公证委托书需要双方都到场吗
116人看过
-
公证委托是否需要两人到场?
271人看过
-
公证委托时受托人是否去公证处
490人看过
-
公证委托书办理过户需要委托书身份证人身份证嘛
392人看过
-
委托公证书人要到场吗,委托公证书多少天可以出来
370人看过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更多>
-
什么是委托?委托公证是什么意思,委托公证是否必须要委托人到场?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委托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双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公证
-
委托受赠人必须到公证处公证吗?怎么公证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5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在同一个城市,则必须和赠与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不在同一个城市,且又不方便回到赠与人所在的城市,则可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分别在各自的城市里办理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 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只由赠与人办理赠与书公证,受赠人可以不去公证处,但必须向公证处提供受赠人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
被委托人必须要到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8可以不用双方到场的,委托本身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你要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你的身份证,户口本,无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因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在一地区才常用的委托公证)。你本人亲自到公证处,与公证员说明你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一般公证员会替你起草,你确认后,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引,然后取公证书使用就行了。
-
公证处认定后需要委托在世继承人到场查询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2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
-
什么是委托代理及委托公证?委托代理人应该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的事项,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委托人授权的行为,成为“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为了保证委托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根据规定,委托人应当亲自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