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随意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在未与另一方就此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得到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变卖,因为这涉及到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利。
如若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质疑和反对该方擅自处理的行为,并可据此主张该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提出另一方的出售行为无效的主张时,如果该行为已被相关人员合理地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另一方便不得以从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情为借口来对善意的第三人作出反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处理房产继承事宜时,需要注意到大部分情况下会将之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换句话说,这项权益自婚姻关系正式建立的那刻起便存在于夫妇二人之间,任何由配偶或是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作两人共有的资产。
如果身故者在留下的遗嘱当中明确指出某个特定遗产只属于其丈夫或是妻子所有,那么根据法律原则我们应该尊重逝者的选择,该部分遗产并不应被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应被定性为个人私产。
至于共同财产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法律框架下得到确认并承认的,完全由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积累创造的财富。
也就是说,无论这些财物是有形的、有价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夫妻双方都有权限使用和支配的都可以称之为共同财产。
在进行财产权的划分与分配之时,需依据相关国家法规和统一的衡量标准来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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