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9:10:23 49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了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

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解除委托,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了。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2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绍兴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市直各有关单位、越城区委政治处: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的创新,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人事代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直各有关单位、越城区委政治处: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的创新,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人事代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人事代理实施细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
    2023-06-09
    451人看过
  • 其他诉讼代理人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一、其他诉讼代理人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1、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除了辩护律师能查阅、摘抄、复制外,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二、辩护权如何行使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2、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2023-06-17
    62人看过
  •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刑事庭前会议笔录模板庭前会议笔录(___)___刑_号时间:年__月___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地点: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书记员:记录如下:(写明记录内容)。(以下无正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人员(签名)书记员(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2023-07-19
    326人看过
  • 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1、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
    2023-06-17
    5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
    法复〔1992〕l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们关于《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照、律师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
    2023-04-22
    16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
    2023-06-14
    397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 诉讼代理人如何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内容是些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2条新规是怎样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诉讼代理人是否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