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设立的要件及条件详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9 18:30:55 393 人看过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除了要求合法、到期之外,还需要确定。这里的确定,主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于债权的存在和内容不存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被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所确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能确定,法院可能判决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界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由此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大大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本质上属于债的保全制度,且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允许债权人干预他人法律事务,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为前提。这种必要性体现为,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充分的清偿。

《民法典》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改成了“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民法典合同编》对这种变化解释道:将“损害”修订为“影响”,系因实践中有的对“损害”理解过于机械,把握标准过于严苛,而“影响”较“损害”在概念外延上更为广泛、内涵上更为丰富,体现了加大债权保护力度的立法本意。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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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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