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刘×等26人,××商店集体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商店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丁××,男,50岁,××商店经理
刘×等26人系集体合同制工人,依法与商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店将其作临时工对待,侵害了他们在政治权利、经济待遇及劳保福利各方面权益。刘×等26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商店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调查核实情况
××商店是集体商业企业。1985年9月商店开业,经区劳动局同意,招收刘×等26人为临时劳务工,从事营业员工作。经过培训、上岗试用一年,1986年8月转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商店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86年8月1日至1989年8月1日。1987年6月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4项暂行规定,刘×等26人按规定与商店重新签订统一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改为:从1985年9月1日起至1990年9月1日止。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物价补贴等劳动福利待遇,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与甲方同工种原固定工同等享受”;“乙方的养老保险按国发[1986年]77号文件执行”,合同还规定:“违反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补偿经济损失”,但是,商店长期将刘×等26人作临时工对待。在政治待遇上,单位不予发放工作证;1987年不组织他们参加本单位公民选举,让他们到居委会去选举,两单位互相推诿,致使23人丧失一次选举权。在经济待遇上,商店发给固定职工的工作服、皮革、风衣以及夏令防暑用品,刘×等26人均未享受;从1987年1月至1988年1月,商店停发15%工资性补贴,1987年底,企业工资升级,刘×等26人工资均未给予调整;并且,没有按规定给刘×等26人办理养老保险金,刘×等26人要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审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商店一直未明确刘×等26人的合同制工人的性质,既未办理投保手续,又未在政治、经济及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商店其他固定职工同等对待,违背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及合同书第五项之规定,应予纠正。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确认:刘×等26名职工是集体合同制工人。商店对其应与本店固定职工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同工同酬,劳保福利方面同等对待。
2.××商店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负责完善刘×等26人的投保手续。补发1987年1月至1988年1月期间合同制工人享受的15%的工资性补贴。
3.××商店根据工资调升规定,对刘×等26人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商店从1988年7月补发。
4.仲裁费50元由××商店承担。
(四)分析与评述
1.这是一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例。经审查,商店与刘×等26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刘×等26人的集体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就已确定。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商店不给予刘×等26人公民选举权,不发放工作证,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属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并且,合同双方还约定:“乙方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物价补贴等劳保福利待遇,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与甲方同工种原固定工同等享受。”商店不发劳保用品和15%的工资性补贴,不办理投保手续,不予调资升级,属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商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保证其政治权利的实现,享受各项待遇。这起案件发生在劳动制度改革初期,企业对劳动合同制用工性质认识模糊,错误地认为:合同制工人就是合同工,合同工就是临时工。以致由于过失侵害了合同制职工的权益,引发了这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2.商店与刘×等26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1986年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期限为1986年8月1日至1989年8月1日,1987年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期限为1986年9月1日至1990年9月1日,两份合同内容各异,双方也没约定废止第一份合同。因此,对待两份合同的认识是:
(1)由于两份合同书期限未届满,合同双方没有宣布废止,两份合同书均合法有效;
(2)审理案件时,合同双方实际不再履行老合同,老合同可视为自行解除,避免新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可能造成的矛盾。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应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履行的时间期限,1987鉴订的合同,规定的是今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前追溯到1985年,显然失当。因此,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把好劳动合同签订关,可以减少劳动争议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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