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二)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三)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四)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行使抵销权的内容
(一)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帐户存款的,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的义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业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保证合同中是否包括对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约定,如无约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证人帐户存款,保证人帐户有存款的,可采用诉前保全方式进行收贷,对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只能在贷款发放行范围内行使,不得委托发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属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二)关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张,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构成法定抵消的要件,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三)《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破产抵销权行使的肯定性条件
(一)债权人、债务人
破产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有权请求破产企业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负担债务,应当履行一定义务并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全面理解的重要性在于债权人包括法人,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没有排除作为企业法人的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基于简化交易、追回对外债权等合理目的主张抵销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破产抵销权所抵销的债权人的债务此处的限制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发生时间法律在此没有限制。但这并不是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唯一的限制,下文将结合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具体分析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限制。
(三)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法院应该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的对内、对外的权利转由管理人代为主张,资产由管理人代为管理,因此债权人主张破产抵销权的对象只能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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