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工伤责任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2:01 104 人看过

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很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实习单位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的,应该以工伤论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的同时,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劳动报酬,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是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实习生愿意到实习单位实习,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并付出了劳动;实习单位则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工作的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并享有劳动报酬,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接下来看一则案例。

董某就读于某大学,在2015年9九月份学校安排其到某机械公司实习,董某、学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某日在加班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之后三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在董某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问应当要求谁赔偿?

律师观点:首先,机械公司未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学校作为劳动派出单位,应控制和防范风险,董某经常被安排加班,且在加班中发生事故,学校如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督促义务,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可将该机械公司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和索赔。

在实习期工伤如何处理?

由于实习学生不具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所以即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实习协议,

他们之间也不能成立劳动关系。那实习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而只能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其次,实习生不应属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并不包括实习生。甚至其第12条已明确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要有过错,就必须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习学生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实习学生自己过错所致,则应当自负。

在我国的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想按照工伤的程序处理的,前提是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此时就是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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