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认定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关键在于证据
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法院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的运用对于该类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高度重视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就房屋质量等所作的鉴定意见。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真相、确立责任,有必要由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确立地震中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收集诉讼证据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因为地震发生以后,基于各种客观原因,受害人基本上不可能收集相关证据。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在民事诉讼方面要采取措施应对,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更何况,因为客观原因(如卫生防疫等)受害人不可能直接接触证据,且地震以后,迫切需要保存证据,因此,就必须借助于政府组织的鉴定来保存证据。第二,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传言,并且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校舍的倒塌,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查明真相、明辨是非也有必要进行鉴定。由权威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可以减少认定事实的成本。第三,我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有义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也应当高度重视受害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据。鉴于工程质量和地震问题的技术性很强,我认为,诉讼之中应当重视专家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比较专业的问题,它的认定需要详细的调查资料、权威的统计数据和精辟的实证分析等。因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认定,必须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这些专业人士包括:地震方面的专家、工程设计方面的专家、工程材料方面的专家、工程施工方面的专家、工程监理方面的专家等。
专家的聘请可以采取两种渠道:一是法院直接聘请专家。法院聘请专家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专业知识的运用,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监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的书面意见[7]。因为鉴定专家是由法院委托的,他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时,法院可以直接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8]。二是当事人委托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此时,就属于专家证人。所谓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是指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利用其专业知识而就案件的特定事实作出证明的证人。专家证人在做出证言以后,通过在法庭上作出询问和质证,由法官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1条采纳了这一制度:[9]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结论制度,没有规定专家证人的证言。而《证据规则》的规定引入专家证人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有利于法庭查证和认定事实。就汶川大地震而言,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可以运用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制度,就地震和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提供意见,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对于专家证人,法院要经过质证环节来认定其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除此之外,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也有必要采取两种证据的运用方法。一是推定,即根据社会经验和法律规定,从已知的事实中推出未知的事实[10]。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证明未知事实很困难,而证明已知事实较容易,从而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存在或真伪,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和便于法官认定事实。该条规定即被认为是推定概念规定。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可以认为,倒塌后的预制板的钢筋数量和质量与建设规划和要求严重不符,甚至完全是豆腐渣工程,也可以推定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我们绝不能简单地从房屋倒塌的事实中推定,直接认定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是事实本身证明(Resipsaloqitr)法则。依据这一原则,若损害事实的发生,明显表明是由于被告所致,而事情经过只有被告能够得知,原告无从知晓,原告仅能证明事实之发生而不能证明该事实发生的原因,则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该案无须由法官审核,可以交由陪审员裁决。但是,如果被告能够对此提出疑问,则原告对于被告的过失仍不能被免除举证之责。按照英美法学者的看法,事实本身证明是原告负过失举证责任的例外,属于过失举证的范畴。[11]大陆法的证据规则也采纳了事实自证的规定。对于汶川地震中涉及到的建筑物质量问题,也可以考虑运用该项证明规则。例如,如果排除了完全是因为地震的原因而造成的房屋倒塌,而且,发现倒塌的房屋中没有钢筋,或者有证据证明房屋明显属于豆腐渣工程,那么,事实本身已经证明,房屋的倒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工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就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建筑物倒塌本身证明了工程质量瑕疵。推定和事实本身证明这两种证明方式都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对于推定的结论,如果当事人一方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可以推翻通过推定得出的结论,但是,法官依据事实本身证明得出的结论不能被推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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