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1:54:36 111 人看过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认定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关键在于证据

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法院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的运用对于该类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高度重视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就房屋质量等所作的鉴定意见。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真相、确立责任,有必要由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确立地震中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收集诉讼证据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因为地震发生以后,基于各种客观原因,受害人基本上不可能收集相关证据。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在民事诉讼方面要采取措施应对,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更何况,因为客观原因(如卫生防疫等)受害人不可能直接接触证据,且地震以后,迫切需要保存证据,因此,就必须借助于政府组织的鉴定来保存证据。第二,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传言,并且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校舍的倒塌,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查明真相、明辨是非也有必要进行鉴定。由权威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可以减少认定事实的成本。第三,我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有义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也应当高度重视受害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据。鉴于工程质量和地震问题的技术性很强,我认为,诉讼之中应当重视专家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比较专业的问题,它的认定需要详细的调查资料、权威的统计数据和精辟的实证分析等。因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认定,必须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这些专业人士包括:地震方面的专家、工程设计方面的专家、工程材料方面的专家、工程施工方面的专家、工程监理方面的专家等。

专家的聘请可以采取两种渠道:一是法院直接聘请专家。法院聘请专家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专业知识的运用,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监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的书面意见[7]。因为鉴定专家是由法院委托的,他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时,法院可以直接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8]。二是当事人委托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此时,就属于专家证人。所谓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是指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利用其专业知识而就案件的特定事实作出证明的证人。专家证人在做出证言以后,通过在法庭上作出询问和质证,由法官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1条采纳了这一制度:[9]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结论制度,没有规定专家证人的证言。而《证据规则》的规定引入专家证人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有利于法庭查证和认定事实。就汶川大地震而言,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可以运用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制度,就地震和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提供意见,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对于专家证人,法院要经过质证环节来认定其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除此之外,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也有必要采取两种证据的运用方法。一是推定,即根据社会经验和法律规定,从已知的事实中推出未知的事实[10]。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证明未知事实很困难,而证明已知事实较容易,从而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存在或真伪,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和便于法官认定事实。该条规定即被认为是推定概念规定。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可以认为,倒塌后的预制板的钢筋数量和质量与建设规划和要求严重不符,甚至完全是豆腐渣工程,也可以推定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我们绝不能简单地从房屋倒塌的事实中推定,直接认定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是事实本身证明(Resipsaloqitr)法则。依据这一原则,若损害事实的发生,明显表明是由于被告所致,而事情经过只有被告能够得知,原告无从知晓,原告仅能证明事实之发生而不能证明该事实发生的原因,则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该案无须由法官审核,可以交由陪审员裁决。但是,如果被告能够对此提出疑问,则原告对于被告的过失仍不能被免除举证之责。按照英美法学者的看法,事实本身证明是原告负过失举证责任的例外,属于过失举证的范畴。[11]大陆法的证据规则也采纳了事实自证的规定。对于汶川地震中涉及到的建筑物质量问题,也可以考虑运用该项证明规则。例如,如果排除了完全是因为地震的原因而造成的房屋倒塌,而且,发现倒塌的房屋中没有钢筋,或者有证据证明房屋明显属于豆腐渣工程,那么,事实本身已经证明,房屋的倒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工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就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建筑物倒塌本身证明了工程质量瑕疵。推定和事实本身证明这两种证明方式都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对于推定的结论,如果当事人一方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可以推翻通过推定得出的结论,但是,法官依据事实本身证明得出的结论不能被推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
    2023-03-15
    188人看过
  • 探讨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关系
    1、起算点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
    2023-07-07
    175人看过
  • 质量保修期和责任缺陷期的区别
    一、质量保修期和责任缺陷期的区别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023-03-29
    152人看过
  • 缺陷责任期与养护期是否相同?
    缺陷责任期和养护期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二者的区别:一、养护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五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五十年;二、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使用的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提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
    2023-07-05
    489人看过
  •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责任谁负
    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区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的,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2、两者的定义不同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3、两者的职责不同。建设单位主要履行提出
    2023-04-10
    481人看过
  • 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应该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包人来说,要避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就应依据《解释》的规定,做到确保提供的设计合格、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直接指定分包专业工程、不肢解发包及未经竣工验收不擅自使用工程。总之,发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则必定能避免过错,进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建筑实践中,发包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均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诉讼往往在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发生,如果涉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将这些单位追加为当事人,这些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2023-03-02
    1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限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2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发包人在
    • 缺陷责任期限是多久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25
      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
    • 缺陷责任期期限是多久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缺陷责任期是多久?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
    • 产品质量缺陷担保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8
      瑕疵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工程质量缺陷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9-01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