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政府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措施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私募基金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新规》对私募基金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证券私募基金、股权私募基金均纳入监管范围。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最近3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成为私募管理人。另外,犯有贪污受贿等罪行,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等行为,不得担任私募机构高管。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同时,要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是指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基金,投资者门槛一般为单只私募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未登记不能使用"基金"字样推广
此外,新规对合格私募基金的推广名称、投资者适当性和运作流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将更加容易区分正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违反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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