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财务辅导期间的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6 23:00:10 309 人看过

对于新办的微型小型批发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于其他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 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于新办的微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于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财 务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操 作 指 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需要注意预缴税款的抵减和下期专用发票的领购,避免产生预缴增值税的余额。

对于新办的微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于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需要注意预缴税款的抵减和下期专用发票的领购,避免产生预缴增值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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