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一、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是保险法持有的原则。
(1)该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偿或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2)保险利益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合法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经济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确定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财产如有损害,投保人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认为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究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某一保险事故中,如果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4、其他原则
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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